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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南岭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等活动审批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6-08-18作者:来源:点击:
一、办理对象
进入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自然观察、教学实习、标本采集、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在日常工作日内(周一至周五)向保护区官方邮箱nanling1994@126.com提交如下材料:
①单位证明或介绍信扫描件;
②入区申请书扫描件(可在官网下载);
③活动方案及日程安排。
2、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3、注意事项:进入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开展科学研究活动需经广东省林业厅批准。
三、有关要求
1、进入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活动结束时请务必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邮箱地址:nanling1994@126.com)。
四、联系及咨询方式
1、广东省林业厅行政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国家规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020-81723806,81728206
通讯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41号
邮政编码:510172
2、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工作时间:国家规定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751-5233012,5232007
通讯地址:广东韶关市乳源县五指山
邮政编码:512727
五、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将“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的审批”事项下放省林业厅审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将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4、《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5、《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申请内容包括:进入核心区或者缓冲区的理由、时间、地点、活动范围、参加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单位证明等材料;提交的活动计划内容包括:活动方案、观测手段、预期目标、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材料。”
第二十条:“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上述活动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从其规定。”